湘政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公有资本的规模不断扩大,品质日益提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调整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形成公有制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股份制改造,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就业,拉动内需;有利于多元化、多渠道地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需求。目前,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产业领域越来越活跃,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已经形成,文化产业的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但与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相比,我省文化产业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科技含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必须积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二、明确我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主要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我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主要领域为:
1、文化产品领域,包括电影、电视剧(片)、戏剧、音像制品,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类节目的制作。
2、文化服务行业,包括电影电视剧发行、艺术教育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广告、电影放映、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分销等。
3、文化设施建设,包括电影院和电影院线、演出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建设,以及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发行、音像制品生产与复制、有线电视传输和接收等行业的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4、动漫、网络游戏及其衍生产品的制作和销售。
5、政府文化项目的采购和招投标,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6、新媒体及新业务的开发,包括网络媒体、数字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及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等。
三、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全社会充分了解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范围、具体途径和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文化产业目录。及时发布文化产业信息,引导投资方向。逐步建立起有利于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文化市场中介组织。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把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结合起来,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积极鼓励政府文化项目向非公有资本招投标。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加大文化产业对外招商引资的力度,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加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比重。制定有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物价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向我省文化产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认真清理和修订与《决定》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制定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抑制无序竞争,消除垄断经营,保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前景好、潜力大、机制优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其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支持其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优秀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宣传,营造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管理
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把握政策,严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准入制度,所有与此相关的经济和行政行为都在《决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超越范围,不突破持股比例;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的国有文化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有线电视接入网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以及宾馆饭店内的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进行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出版物、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文化市场规范有序运作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外资进入我省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