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在长江水道违章采砂的通告

皖政[1989]55号

颁布时间:1989-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近来,在芜湖、马鞍山、当涂、和县境内的长江江段上,一些集体和个人,未经批准,无证乱采黄砂,情况十分严重,不仅破坏了水土资源,而且严重危及到长江防洪、航运和通信电缆的安全,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严加管理,迅速制止。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江砂属于国有资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非经依法准许或持有采砂许可证,一律不得开采。持证采砂亦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严禁乱采乱开。

  二、长江北岸和县胡庄至吴庄,长江南岸芜湖市汤村至杜家圩之间江面,系国家电缆敷设地段的划定范围,严禁一切船只在该区域水面拖锚、抛锚或吸砂。凡禁止采砂的地段不准颁发采砂许可证,原发证件一律无效,发证机关应予立即吊销。

  三、所有采砂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有效船舶证书,机驾人员必须经港监部门考核,领取有效的驾驶证书,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悬挂规定的标志、信号。

  四、沿江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内江砂开采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级航管、港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对江砂开采、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砂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坚决执行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黄砂和非法所得。对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造成严重事故和重大损失,触犯刑傅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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