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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

政办[1988]33号

颁布时间:1988-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劳改、劳教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在强化专政职能的同时,通过生产劳动,使犯罪分子改变恶习。既可为国家创造财富,也可减轻财政负担。为了支持劳改、劳教单位正确地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计,省人民政府确定对“两劳”企业实行以下特殊经济政策:

  一、省直劳改、劳教单位由省劳改局统一归口管理。省计委、经委等综合部门对省劳改局的基建、技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生产、统配电量、煤炭及其他统配物资分配等,实行计划单列。

  二、省统筹基建投资今年已给省劳改局安排了五十万元,请省计委在计划执行中给予适当增加。在今后年度内,应尽可能多安排一些投资。省劳改局要积极做好备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按程序报批。今后,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自筹基建项目,由省劳改局自行审批。

  三、考虑到劳改、劳教系统的实际困难,对农业企业免征“七五”后三年(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的农业税。对微利或亏损工业企业,经过报批,可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自筹基建投资,按规定应纳建筑税的项目,少数纳税有困难的,经过报批,在一定幅度内给予减免照顾。劳改、劳教企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交能源交通基金。

  四、对两劳系统的事业费酌情予以照顾,今年适当增加。使用贴息贷款的基建、技改项目,按省财政厅与省劳改局的协议执行。在还款期间,经过报批,可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用于归还贷款。

  五、为了稳定劳改企业的技术力量,对确因生产需要,从其他单位调入的科技人员,不受编制限制,并给予优惠待遇。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放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经过一年以上的聘用后,经省劳改局考试和考核,对符合干部条件的,在省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内,报省人事局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户籍管理部门应准予落户。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要适当照顾劳改、劳教单位。

  六、劳改、劳教单位有突出贡献的干警、工人的奖励晋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述优惠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地、市劳改、劳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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