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的请示

政办[1987]76号

颁布时间:1987-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我省曾先后几次制订了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良好。近年来,出访和来访人数逐渐增多,相互赠送礼品亦随之增多。改善和加强管理,甚为必要。为此,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外事活动中的授受礼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以及友好省、州间官方首次往来,需赠礼的,赠礼金额掌握在五百元以内;省以下友好城市间官方首次往来,赠礼金额掌握在四百元以内。

  二、因公出国代表团、组或个人,根据访问国的习惯,可向对方接待单位或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费用开支标准: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不超过三十元;如出访人数在三人以下、出访时间在十天以内的,可适当放宽,但每人不得超过四十元。大型文艺、体育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家,礼品费用总数不超过五百元。

  三、接待首次来我省访问的外宾,可回赠纪念品,金额掌握在三十元以内,不送厚礼,也不重复送礼。对再次来访的外宾,如对方赠礼可以接受,但不回赠纪念品。对多次来访的外宾,可商对方免赠礼品,如遇特殊情况需回礼,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来皖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工作期满离皖时,邀请单位可视情赠送价值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礼品或纪念品。中途离职的,一般不赠送纪念品。来我省旅游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顺便进行科技交流、讲学的外宾,可视交流内容,酌情赠送少量纪念品。

  五、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除小纪念品外)一律上交。为便于集中处理,建设成立以省政府秘书长为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人组成礼品处理小组,对所收礼品(包括非正当接受的罚没礼品),每半年集体研究处理一次。省直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接受的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地、市各单位接受的礼品,由行署、市政府办公室合同纪检、外事、外贸、财贸部门收交。各地、市,各系统每半年应将所收礼品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礼品处理小组统一研究处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礼品管理和收交工作,健全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六、对上交的礼品,应按规定分类处理。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分别交国库,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单位。高档消费品,如电视机、录相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分配给需要的单位公用。其他物品,可按国内市价五折优先处理给有关受礼人员,价款上缴当地财政。

  外国人给单位的专业用品,经批准后由受礼单位留用。外国人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包括表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一般电子表、计算器,以及食品、香烟等易变质的物品,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七、因特殊情况,赠礼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主办单位应报省外办审批。严禁在对外活动中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礼,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敲诈勒索,变相受贿;严禁接受礼品不上交,或擅自处理、私分礼品。对违反规定者,从严处理。

  八、本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