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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77号

颁布时间:2004-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地方税务局、物价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实现卫生部确定的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卫生机构指导和参与下,以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为重点,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经济、有效、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调整和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建立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

  二、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和内容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在全区大部分城镇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在全区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到2005年,我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的要求,多数城市居民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得费用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高血压等社区可预防控制疾病的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2.2005年我区城市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3.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计划免疫接种率、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等与2000年相比,有明显提高;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与2000年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下降。

  三、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所辖居委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床位、全科医师和护士。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卫生服务网络。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既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为: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为: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要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公平、效率、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实行卫生机构优化重组,功能调整,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保证80%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内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能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方便地取得联系。

  (四)要构建一定规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各公立卫生机构可在其服务辖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业职工医院可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

  (五)要开展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

  四、建立新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

  (一)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制度。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举办准入和执业准入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一些效益差、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卫生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盲目铺新摊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被聘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条件,通过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加快全科医学教育进程,培养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全科医学人才。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试行)》以及《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制定本地全科医学、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人才培训计划,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全科医师和中医药人员的规范化教育培训,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的建设步伐。自治区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起全区全科医学师资、管理干部、业务骨干和其它社区卫生人员的培训任务,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培训工作。

  六、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规章制度,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支撑性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学教育的经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设备、人才培养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适当地予以安排。

  (二)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的原则,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房屋等业务设施,将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标准纳入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硬件考核指标。在新建或改扩建城市居民小区时,应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内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应予房租优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税法的规定和标准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四)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发[2000]030号)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定点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为广大社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有效引导病人合理流动,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划分职能,分工协作,方便群众就医,节省医药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保证双向转诊有序运行。

  (六)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举办护理院、托老所,开展临终关怀等特殊服务;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延伸性服务的价格可予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可经销该目录内药品外,不得从事其它药品的购销活动。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将它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及时协调和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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