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澄府[2005]163号

颁布时间:200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澄迈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澄迈县投资经营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所有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海南省内各市县和地区(不含保税区和洋浦开发区)所颁布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澄迈县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扶持政策(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原有的工业企业,扣除县政府确定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一)、(二)项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办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资单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60%—100%的资金扶持。

  (六)到本县老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资单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码头、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一)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生产性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三产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到本县老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可协议出让的土地,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一)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生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二)开发商品房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1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25%奖励扶持企业。

  (三)开发商品房2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2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四)凡在澄迈投资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事项属生产性或经营性项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澄迈县投资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窗口全程无偿代办所有报批手续。对重大、紧急的投资项目一律启动“马上办”程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由县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以上各项的奖励,需在项目进入之前到县招商部门进行备案认定,由县招商部门会同老城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确定,报县政府做出扶持奖励决定。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