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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工程公司(外国企业)2007年12月份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国内某公司,双方协议规定,转让价格为120000美元,12月18日,该单位如约支付专利权转让费。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金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5% =6000美元 =49800元
按照规定,外国企业向境内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为扣缴营业税。则该单位在支付转让费时,应当扣除应纳的营业税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00元),实际应付11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46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支付的转让费应作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996 000(120000×8.30)
贷:银行存款 946 200(114000×8.3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9 800(6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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