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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开发,于2007年2月办理税务登记并进入筹建期,08年5月进入开业状态,故07年不需要汇算清缴,我公司在07年发生了80万的广告费,请问能作为开办费在08年一次性扣除吗?如不能应如何操作?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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