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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1)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②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小企业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等收入应于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
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按小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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