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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的期限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1)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2)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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