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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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