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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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