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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有时可能需要在境外开立账户,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求,要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开户银行的选择
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的,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六)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七)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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