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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1)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2)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3)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4)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5)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6)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7)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8)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9)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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