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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门店在经营中,有时候会收到一些假币,我公司也会取得银行的没收单据并据此列支,我公司认为:该笔损失是在门店收款的过程中产生,属于正常的经营损失,应该可以税前列支,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可以列支,这属于企业自行扣除的损失还是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
【解答】
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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