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我公司本月发生研发费,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上一篇:15句“金句”让你读懂资产负债表
下一篇: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实用技巧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