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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3年6月份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34万元已入户;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该公司实行免、抵、退计算方法)
通过计算得知: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17%一15%)=8(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②当期应纳税额:200×17%一(68—8)一6=-3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15%=6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即该公司当期应退税额为3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60一32=28(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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