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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性原则在准则、制度中的运用
稳健性原则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对企业防止虚增资产和收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据保守估计,仅深圳国有企业资产就缩水将近100亿元。修改后的准则、制度主要在下面六个方面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1.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以防止高估资产。以坏账准备的计提为例说明修改后的准则关于八项减值准备是怎样体现稳健性原则的:
(1)计提的比例发生了变化。财务制度对各行业企业的坏账提取比例做出了统一规定,同时修改后的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2)计提范围得到了扩大,以前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应收账款才能计提,修改后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可计提,其他应收款如有确凿证明应收票据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将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后方可可计提坏账准备。
2.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形成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将研究与开发分别对待,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允许资本化。而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地考虑了会计操作的稳健性:由于个别研究和开发计划的未来收益有极大的不稳定性,绝大部分的计划均不能产生可辨认的未来收益;或者尽管能产生可辨认性收益,但研究与开发成本与收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甚至连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因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有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只允许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准则还规定,对于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而不是以投资者获得的股份或其他确认方式作为实际价值。
3.非货币性交易对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做了限制
非货币性交易也是企业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很多“扭亏为盈”的企业,都用上了这一招。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同类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修改后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各项资产,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涉及补价的,应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后的金额,再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就有利于防止人为的关联方非货币性交易通过高估换入资产来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4.借款费用不能随意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只有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才能资本化,并且还要求这笔借款费用支出是为了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且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时发生的。一旦固定资产购建活动停止连续超过三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到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如果固定资产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就应停止费用资本化。其余的借款费用必须“费用化”。
5.加快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的开办费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项下,而是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若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到以后摊销。
稳健的必要性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稳健性原则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而在前几年网络业兴起的时候,要求会计处理采取“冒进主义”的呼声曾经一度占有很大的市场,但很快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而销声匿迹。随之而来的世界经济回落,加之我国开始整顿证券市场、加强证券监管,使稳健性原则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地位。为什么不可以采取“冒进主义”方式呢?从历史来看,稳健性原则不是随着会计的产生而产生,而是随着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动而产生并得到加强的,公司制企业的产生为其提供了温床。公司制企业往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是受托责任,会计的功能在于反映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报酬相关联,对经营者实行股票赠予、或股票期权制度、或提成方式的企业更是如此。这一制度安排在促使经营者努力提高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增加了经营者通过做假账人为地提高股东权益的动机。当经营者由于经营能力有限,或是决策判断失误,或是外部环境恶化等原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时,为了掩饰目前的经营状况,不得不向受托人虚报实际情况。尽管财务报告是由会计师编制的,但经营者常常利用薪金或职位的提升对会计师施加影响,迫使会计师屈从于管理层的要求。因此,为了平衡企业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防止会计报表为管理层所控制,要求会计师做账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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