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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公司欠某公司10万元,某公司欠乙公司8万元。现经过协商,甲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6万元、评估价值9万元的资产清偿我公司债务,我公司又以该资产清偿乙公司债务,都不支付补价。这样的情况下,某公司该如何记账呢?
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接受以非货币(现金,下同)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两项各自独立的债务重组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照10万元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收账款”,不确认损益。
②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问题所述业务中,尚未计提折旧,只需将1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再将应收账款8万元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差额2万元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转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某公司在接受甲公司清偿环节,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为9万元,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万元;在清偿乙公司债务环节,应转出固定资产价值9万元(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转出应收账款8万元(同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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