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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修理工作,按其修理范围的大小、费用支出的多少、修理间隔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大修理和经常修理(也称中、小修理)两种。
1.大修理的规定
固定资产大修理是固定资产的局部更新,其主要特点是:费用支出多,间隔时间长。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机器设备需要进行全部拆卸修理,包括更换主要部、配件,以及增加少量部、配件;二是修理间隔期在一年以上。
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主要结构修理,比较全面地粉刷、油漆,或就原有规模、原所在地点、原有结构、尽可能利用原有材料进行翻修,以及在大修理的同时增加隔墙,增开门窗、改善地面工程等;二是修理间隔期在一年以上。
上述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两个条件,否则应属中、小修理。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由于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又较大,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2.新所得税关于大修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中第一条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的体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在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得到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的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渐减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的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为现实和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3.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发生修理支出未达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不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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