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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销售以门市销售为主,销货业务频繁,数量零星,一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
(一)商品销售的核算
在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情况下,零售企业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营业柜组(实物负责小组)清点销货款,填制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及内部缴货单,连同销货款送交企业财会部门据以入账。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售价与批发企业不同,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的售价是含税售价,即在商品的售价里包含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则零售商品实际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商品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商品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零售企业由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对库存商品实行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商品销售出去,库存商品减少,实物负责人的实物责任也相应的减少了。因此,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旧准则下为应缴税金]等科目的同时也应在账上注销商品实物负责人的实物责任。由于“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售价记账的,则注销实物责任时也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即在平时暂按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到月末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后,再对“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调整,将平时按售价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调整为商品销售进价成本。
(二)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调整
零售企业在月末,一般是采用差价率计算法来计算已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即:首先计算企业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而据以计算出本月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再将已售商品进销差价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出,并对“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调整。
企业商品进销差价率,是企业全部商品的进销差价额与按售价计算的全部商品额的比率。全部商品进销差价额可以从月末分摊前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取得。而全部商品售价总额则是月末结存商品售价金额加上本月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由于实行售价金额核算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在平时商品销售后就以售价记账,所以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可以从“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取得。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结存商品的进销差价+本期入库商品的进销差价)÷(期初结存商品的进销售价+本期入库商品的售价)×100%
本月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已售商品售价总额×综合平均差价率
调整后的“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余额,是按售价计算的已售商品额减去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后的数额,即为本月已售商品的实际进价成本。而调整后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是将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转出后的剩余数额,即结存商品应保留的进销差价额。
零售企业在采用差价率法计算已售商品进销差价时,可以根据企业各种商品的汇总资料,计算出一个综合平均差价率,再按已售商品售价总额和综合差价率计算出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这样做可以简化核算工作,但由于企业经营的各种商品差价率并不相同,各种商品的销售比重也不相同,简单地用一个综合平均差价率来确定企业全部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准确性就比较差,从而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当然,如果企业的经营品种比较单纯,各种商品的差价率相差不大,而且销售比重较稳定,采用综合差价率还是比较合适的。
为了克服综合差价率的不足,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企业可以将差价率的计算范围缩小,按各类商品或各柜组商品分别计算分类或分柜组差价率,这样做可以使计算结果比较接近实际,因而为零售企业所广泛采用。
采用这种方法需将“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按照商品的类别或营业柜组设置明细账,以便分别计算各类(各柜组)商品的差价并据以计算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分别调整“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然后加总求出全部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及销售进价成本。
企业还可以采用盘存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法计算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这种方法又称为实际差价计算法,是在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品的盘存数量,逐项计算其盘存的进价、售价金额求出已售商品进销差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是将各种商品的实际盘存数量分别乘以该种商品的原进价和最后进价,求出各种商品以进价计算的实际盘存金额,然后加总求出全部商品的进价总金额,再用月末“库存商品”科目的售价总金额减去实际盘存商品进价总金额,计算出月末结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再用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减实际盘存商品进销差价,则可计算出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额。计算公式如下:
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期末库存商品售价总额-盘存商品进价总额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
采用盘存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法,能够正确地反映结存商品的实际库存价值。但核算工作和盘点工作量较大,因此企业平时不采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在年终为了确定库存商品的实际价值并对“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进行核实调整时,才采用此法。
调整后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与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相符,从而反映出年终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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