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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 区财务部及各分店的库存现金要求实行定额管理,库存限额由区财务部及各分店提出计划,报区主管经理及银行审定。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掌握,不得超过。
三、 各分店对当日收入的现金,按要求整理好,由保安人员陪同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如需补充限额时,应向银行另行提取。
四、 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
2、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差费;
3、一千元以下的各项零星支出;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五、 员工持发票或有关单据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签字,主管总经理签字,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结算,并在已付款的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六、 出纳员对于失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于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政策、财务制度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收支不得办理。
七、 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账款要日清日结,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八、 遵守现金管理纪律:
1、不准白条抵库;
2、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3、不准从销货款中坐支现金;
4、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5、不准利用本单位账户代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现金;
6、不准把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户;
7、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8、不准用现金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
9、收款台对当日结账后发生的长短款,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九、 因公外出人员,经领导批准携带必要的现金,返回单位三日内应主动向财务报账,如有部分手续不完备,仍需先将剩余现金交回财务部,并于五日内报清手续。经批准借支的现金要将借条上账,借款人报账时出纳员开具收据。
十、 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窗户是否关严,保险柜是否锁好后方能离开。
十一、 区财务部或稽查部门对下属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对检查人员应积极提供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发现有违反现金管理问题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理。
十二、 出纳员每月向人事部门提供内部人员借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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