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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自营业务可以使用银行系统自行印制的收费凭证。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护税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行为越来越多,部分地区的银行为了更顺利地开展业务,逐步开始使用由当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待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税务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协调,逐步规范专业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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