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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社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认定

来源: 编辑: 2009/08/17 09:47:41  字体:

  新闻出版社在2009年5月份率先改制,在财教[2009]126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可见财政部对新闻出版社的转制工作还是比较认可的,实际上(新出字[2009]1号)转制的各个细节管理是比较严谨的,这里只就资产损失认定方面作一下说明。文件明确:

  1、清产核资过程中对转制前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坏账等资产损失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转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转制的出版社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转制的出版社在完成审计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或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出版社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对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在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净资产数额,作为出版社转制的依据。

  4、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产核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转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5、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及处置批复、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核准或备案。

  财教[2009]126号文件对出版转制企业库存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积极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也对出版发行企业呆滞库存处理作了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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