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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将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企业在转让票据所有权的同时也将票据到期不能收回票款的风险一并转给了贴现银行,企业对票据到期无法收回的票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将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票据的账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贴现票据已经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实际收到的贴现款与贴现的商业汇票的账面金额及已经计提应计利息金额的差额借记(贴现款小于应收票据账面金额及已计提的利息时)或贷记(贴现款大于应收票据账面金额及已计提的利息时)“财务费用”科目。
【例】某物流公司持有一张签发承兑日为10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为400000元,利率9.6%,期限6个月。次年2月10日(2月份为28天),该物流公司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规定的月贴现率为0.6%。
票据到期利息=400000×9.6%×6/12=19200(元)
票据到期值=400000+19200=419200(元)
贴现天数=50(天)
贴现息=419200×0.6%×50/360=4192(元)
贴现净额=419200-4192=415008(元)
借: 银行存款 415008
贷: 应收票据 400000
应收利息 9600
财务费用 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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