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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是一家国际学校(美国投资,非公立),我校的餐厅没有对外承包,是自己管理的,只为本校学生及教工提供三餐,我们自己收学生的餐费,自已支付餐厅员工工资及各种采购。请问:
1.我们的餐厅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好象对内提供服务不需缴营业税吧?
2.如果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学生家长向我们索取餐费发票,我们怎么办?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校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免征营业税。但是贵校应该按规定开具发票,同时在纳税申报时注明为免税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划分征免税不是以使用什么票据来划分的,只要是免税项目,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仍为免税项目,如是征税项目,既使使用财政票据,也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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