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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之前我司均为预售并在2008年所得税汇算时在纳税调整表三中按预计利润率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在2009年度我司完工并结转了收入、成本。请问:1、应在何时进行差额利润率的调整?2、应如何调整?3、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应已将结转部分进行调减?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之前的预收帐款对应的开发产品如果2008年末仍未完工,这部分预收帐款原预计毛利率下的预计毛利不需要调整;如果已经完工,那应该按上述规定,按实际实现的毛利对原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计入完工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到您所述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为2009年,结算完工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这部分工作应该是企业的常规性核算,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的就是对开发产品完工前全部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实际毛利额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对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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