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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类似于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用于归集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
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则是施工企业采用了“工程结算”这个过渡科目的产物,通常讲,一项合同可以根据损益表反映最终毛利=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但对于施工企业,此公式可以先变相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即: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人、费用时,应当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金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工程结算),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上述分析是基于一项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可以完成这一假设前提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几个科目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大多施工企业在会计期末末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收入和成本。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
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此时只做一个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未完工达到确认工程合同全部收人、费用前,不可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这两个科目。否则会造成账务混乱,也使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两个科目的引进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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