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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务、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
委托收款包括委托和付款两个阶段。在委托阶段,收款单位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在付款阶段,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通知付款单位付款。付款人应在规定的3天内付款。如果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应视为同意付款;如果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单据凭证以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写“拒付书”连同有关证明单据送交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可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的账务处理是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的,其会计分录如下:
(1)收款单位在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回单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XXX
贷:有关科目 XXX
(2)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单及其证明单据同意付款后:
借:有关科目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3)收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收款通知单后:
借:银行存款 XXX
贷:应收账款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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