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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成果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以矿区为成本归集和计算中心,只有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如不能确定钻井勘探支出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应在一年内对其暂时资本化;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采用全部成本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对勘探活动中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加以资本化的一种方法,不论这些支出的发生是否导致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现。
两种方法的主要差异如表所示。
表 成果法与全部成本法的主要差异
项目 | 成果法下的处理 | 全部成本法下的处理 |
地质/地理研究支出 | 当期费用 | 资本化 |
矿区权益取得支出 | 暂时资本化,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 资本化 |
钻井勘探支出 | 暂时资本化,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 资本化 |
开发钻井支出 | 资本化 | 资本化 |
生产 | 当期费用 | 当期费用 |
折耗 | 以矿区或矿区组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为折耗基础;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或已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算折耗率。 | 以国家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加未来开发支出为折耗基础;以已开发及未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算折耗率。 |
油气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的做法。根据油气准则,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二)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三)完井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暂时资本化,但暂时资本化时间不应超过1年;
(四)完井1年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暂时资本化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其中,“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已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通过了该计划的实施,例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实施计划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了传达。
(五)直接归属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无效井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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