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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税务稽查部门正在对作为指令性审查项目的建筑安装行业进行检查。由于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变化快,一些建安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知所措,纷纷就建安行业涉税问题提出咨询。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营业税的缴纳及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混淆不清
在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缴纳普遍默认一种方式: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
对此,企业在进行自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注意下面几个重点。
一、首先弄清自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在开始自查前,可以通过工程部门收集承揽工程信息、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账簿的款项往来。
二、详细审查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针对上述问题,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3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承包或,纳税主体不明晰
现实中,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多为承包或,情况复杂。大的建安企业内部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各企业内承包、的方式不一:有些项目部另外开设账户、单独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立账簿。在企业账上就不体现项目部的收入,只体现收取的管理费,企业账上根本看不到这些收入。有些项目部不另外设立账户或虽另外开设账户,但不单独聘请财务人员、不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本部几经周折才能看到项目部的账。
因此,企业在自查中应注意,对所属、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审查。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账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审查。
对上述问题,税法规定: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垫资工程税收缴纳难及时
近年来,非楼房的重点工程建设如修桥、修路等,比较流行一种方式:建安企业先垫资修桥修路,当地政府不付工程款而是承诺以回报土地的价值补偿(交换)修桥修路工程款。整个交易过程很复杂、时间也长。这样,不说没有预收工程款,就是桥和路修好通车了,由于企业没收到工程款,回报土地也没到位,企业就不会体现工程收入,税款就更不会缴纳了。但也有某些税务部门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垫资部分并未产生营业税应税收入的情况,要求企业按形象工程进度缴纳营业税,将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即形象工程)确定收入的实现”,套用到营业税中执行。因此,企业在自查中应该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
因为工程款这个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建安企业(项目部)的银行账户都非常多,也就无法知晓被查企业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全、账簿记载的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就账查账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到建设方核对其所支付的款项与建安企业账簿所列收到款项是否一致才能发现问题。通过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问题,则需逐个项目进行核对。
对此,按照税法规定:“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的规定向建筑安装工程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材料费游离营业税计税金额外
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因此某些承建方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辅助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由建设方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对上述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不包括装饰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筑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一总造价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委托乙公司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只负责施工,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格为1500万元。
(一)对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甲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并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二)对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款15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的是建筑安装业发票,甲公司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下情况:甲公司取得购买主要材料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直接入账,是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对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价款,是否再需要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同时由于未让乙公司出具3500万元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致使其少缴纳营业税105万元,此笔税款是否应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甲公司既没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也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乙公司虽然开具了1500万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但其计税依据应该为5000万元。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主要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及辅助材料收入。税法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精神,开具发票的金额未必等于计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而计算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确定。譬如外购不动产对外销售按销售额开具发票,但应按售价与买价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又如不足起征点的劳务也需提供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少缴纳的税款应由乙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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