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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从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的饲料用于批发零售,由于供货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是免税的,所以生产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我单位,我单位对外批发零售要按13%征税,没有抵扣,这个税负太重了,请问税法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货物名称是农产品范围的普通发票(我们这没有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可以按13%抵扣税款?
【解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目前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免税饲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因此,你公司如果取得的是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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