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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县城。预售时,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是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所适用的预计毛利率为5%扣除当期已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预缴的所得税。现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正在自查,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请教:
1、预计利润率是否要经过主管税局的审批?(我公司按31号文的精神,确认为5%)
2、能扣除的期间费用仅限于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吗?我公司03年成立,08年才取得第一块土地开始进行开发建设。那么03年至07年的期间费用是否在计算预缴所得税时能做扣除,如果不能,按项目计算预缴所得额时算如果出现应税所得额了,是否可以先弥补03-07年亏损数?需要税局审批吗?还是先预缴所得税,再申请退税?
3、我公司目前同时存在三个开发项目,并且有的项目位于县城,有的位于市区,那么在预缴所得税时,期间费用可以按垏筑面积分配到各个项目吗,需要经过税局审批吗?
【解答】
1.这一个不是报批的问题,按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这个最低是5%,但具体是多少,要看您公司所在省税务局来确定的,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2.您指出的是预缴的处理,预缴是按上述毛利率来计算的所得额。在预缴的时候,这里扣的期间费用按权责发生制是当期的,由于以前期间是作为亏损处理的(经税务机关认可),那么季度预缴可先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这是可以的。
3.这里要明确期间费用性质,期间费用是直接税前扣除的,与开发成本不同的,所以无需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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