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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从事加油站相关测漏服务的,为客户开具的是其他服务业的发票,请问计征营业税是不是按开具发票上的金额计算?要不要扣除服务成本?如果业务地不在本市,是不是要到业务发生地去申报纳税?
【解答】(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在修订前后的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相关文件中,分别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差额计算营业额,即“营业额=营业收入-符合规定的营业额减除项目”。但这些“特定情况”是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列举的,而目前尚未见到问题所述业务的营业额可以差额计税的规定,因此,应该是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不能扣除服务成本。税法所说的营业额通常情况下就是问题所说发票金额,但如存在折扣或者未开票的价外收费等情况时,营业额也可能与发票金额有所不同。
(2)因为你公司是固定业户,业务地不在本市属于税法所说的外出经营。按1993年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按照2008年修订后的新条例,除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精神,纳税人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这些规定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如何协调与衔接,尚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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