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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的规定:对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收款方),在向消费者(以下简称“付款方”)办理退还款项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收款方凡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账依据。
(二)收款方凡不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退款重新开具发票时,收款方要在重新开具发票的“项目”栏中填开“退×××款项或退×××多收款项”,按照实际的退款金额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收款方应将已重新开具的退款发票的记账联和原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或原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项目内容、填开金额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记账联的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税人凭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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