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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退税款,用于软件开发和扩大生产的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号多少?
【解答】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退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理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及“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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