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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成本偷逃税款案例

来源: 苏建生 季桂荣 编辑: 2009/10/20 11:39:14  字体:

  日前,一笔172.05万元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上缴到江苏省如东县国家金库。至此,该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列费用逃避缴纳所得税的大案经过当地国税部门辗转数地、历经3个多月的内查外调,圆满结案。

  2008年9月,如东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公司财务报表资料时发现,其已开发完工的商业住宅楼单位成本比同地段、同时期其他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业住宅楼单位成本高出许多,不合常理。检查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吴某询问原因,吴某解释说,他们为了吸引客户购买楼盘,对商住楼的配套设施投入资金较多,园林绿化比其他开发商建设的楼盘好出许多,开发的总成本自然也就跟着水涨船高。检查人员随即对其开发楼盘的内部结构、粉刷质量和配套设施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与其他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大致相当,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这与吴某的解释不太一致。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重点查阅了该公司2006年、2007年已完工销售的一、二期项目开发成本的各项费用构成情况。账册显示,该公司一、二期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花木、石景费用高达638.57万元,占开发总成本8510.35万元的7.5%。面对这一数据,检查人员心中疑惑大增:开发商一般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花木、石景上花费这么多的钱,难道仅仅是为了吸引顾客买房?检查人员遂将调查的重点放在花木、石景的费用支出上,寻求突破口。

  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财务人员提供采购花木、石景的合同、发票和货款支付等凭证。合同表明,花木是向临近的如皋市花木种植园业主王某、葛某购买的,主要有银杏树64棵、每棵5.5万元,香樟树55棵、每棵3.2万元,以及其他花木盆景,总价值528万元。王某、葛某开具的是南通市农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货款均以现金支付。石景、石材是向福建省南安市某石材工艺制品厂驻江苏省南通市销售部购进的,主要有石材灯笼、石花盆、石椅等450只,总价值110.57万元。发票是如东县地税局开具的工程发票,货款也是以现金方式支付。

  为核实花木、石景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兵分3路,一路到该公司商住楼现场查点花木、石景的具体数量,一路去如皋,一路去南通向供应商了解具体情况。

  在现场,检查人员经过清点确认,银杏树只有38棵,香樟树只有23棵,比发票开具数量各少26棵、32棵;石景、石材数量也比合同上的数量少出一半左右,案件露出冰山一角。

  不久后,到如皋市外调检查的人员又带回来一个惊人的信息:花木种植园业主王某、葛某反映,只向该公司出售了部分花木,所谓的花木供货合同书是事先由该公司准备好的,购买花木的具体数量、单价、金额也是该公司填写好的,他们只是按公司要求在合同书上签了个字、盖了个章。出售的花木属自产自销,不需要缴税,发票金额是按房地产公司要求填开的。在南通,福建省南安市某石材工艺制品厂驻江苏省南通市销售部负责人张某告诉调查人员,他出售给该公司的石景、石材没有合同上的数量多,销售额只有38.7万元,合同书上具体内容不清楚,也只是盖了个章而已。同时,他没有向该公司提供发票。

  3方调查结果汇集到一起,检查人员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该公司极有可能存在虚列花木、石景等成本费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检查人员再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核实有关情况。吴某又换了另外一套说辞:“花木变少了,是因为有一部分种植后未能成活,还有一部分被当地老百姓偷走了。”他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花木、石景被盗的证明。当着吴某的面,检查人员再次与如皋市花木种植园业主王某、葛某取得联系,他们一致认定名贵的花木是包种包活,不存在未成活的问题。听到此,该负责人当即慌了神,呆在那里一言不发。几天后,检查人员在当地派出所了解到,花木被盗的证明是伪造的。

  在铁的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吴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说出了利用农民个人出售自产花木免税的政策,在花木、石景费用上动手脚,故意签订虚假合同,扩大成本费用以少缴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原来,该公司以支付部分费用为诱饵,促使王某、葛某虚开发票金额245.4万元;又以他人名义到地税部门开具工程发票,虚开石景费用71.87万元。

  经最终检查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度以虚列花木、石景费用为手段,多列支出317.27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4.7万元。如东县国税局稽查局除依法追缴其所逃税款外,另处罚款52.3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5万元。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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