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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不久,但是在国外已广泛被使用。据统计,早在2001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到了7200亿欧元,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该项业务发展尤为迅猛。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 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承担方式,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如果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如果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则称为无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必须为每个买方客户确定赊销额,以区分已核准与未核准应收账款,此类保理业务较常见。另一类是有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赊销额度,也不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债款回收等服务。如果出现坏账,无论其原因如何,保理商都有权向供货商追索预付款。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保理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买方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暗保理即供货商为了避免让对方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如果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则为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因为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余额待收妥后结清,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则为到期保理,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保理业务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作用
保理业务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它能使供应企业免除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获取融资上的好处。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来保证资金顺利的运转,但是对于那些规模小,销售业务少的公司来说,向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限制,然而自身的原始积累不能支撑企业高速发展,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可能是企业最为明智的选择。保理商通过管理企业应收账款,预先付给企业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2)完善销售渠道。
推行保理业务是市场分工思想的运用,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可以把应收账款让与专门的保理商进行管理,使企业从应收账款的管理之中解脱出来,但是企业并没有完全脱离销售商,而是利用保理商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信息,建立企业的客户体系,完善企业的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
(3)提高收款的能力和收款的及时性。
由于专业的保理公司对销售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销售企业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管理上的一大负担,同时,保理公司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运行机制,它会详细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及时收回账款。
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程序
(1)选择保理的种类。
在推行保理业务过程中,对于销售商来说,首先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情况、筹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不同的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让于他人管理。无追索权的保理适合销售企业对买方的信誉不是很了解,或者是面对信誉较差的客户,但是,保理商也会就保理业务的风险来收取保理费用,所以企业应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相反,有追索权保理对销售企业来说风险转移的力度不明显,但是,成本相对较低。
折扣保理比较适合于资金不是很宽余、资金周转速度快的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资金充分供应,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将应收账款实行折扣保理,可以提前获得现金,以投入新一轮的生产。这种保理与应收账款的贴现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应收账款的贴现到期不能收回账款,销售企业必须承担应有的风险。然而,保理则可以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分散企业的风险。可是,这种保理的所付出的代价相当的高,也需企业权衡风险和收益,使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对应的到期保理只承担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不提前融资。在选择这两种保理业务时,主要考虑企业的筹资能力。
(2)签定合适的保理合同。
选择好保理业务的种类之后,接下来的是如何签定好保理合同,使得销售企业在委托应收账款管理和应收账款融资方面得到应有的保证。
首先应该明确保理合同的内容。债权应该具有可让与性,销售商应该确定应收账款能够转让,否则即使签定了合同,到时也很难执行,对销售企业不利。为了保证保理业务能够在客户拒付时收回账款,销售企业和保理商在合同之中必须注明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一般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到期日方式,二是收款日方式。到期日方式有保理商与卖方约定自发票日、自债权让与日或自发票提交保理商日等,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价款。收款日方式即在买方债务人向保理商支付货款后,保理商再向卖方支付债权价款。或自应收账款到期日一定期限后,买方未付款时,保理商担保付款等。
其次,为保理合同提供公正,能够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公证人可以为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法律咨询,规范保理业务市场。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也未必能够全面了解保理合同的各方面内容。因此,应通过公证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是签定合同,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此时,销售企业可以比较放心地把应收账款让与保理商管理,减少销售人员的后顾之忧,使销售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销售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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