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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目标
①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存在;
②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③确定应收账款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④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可收回,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恰当;
⑤确定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⑥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应收账款明细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额是否正确。
③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及余额构成,选取账龄长、金额大的应收款项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未回函的,可再次复询,如不复询可采用替代审计程序进行检查,根据替代检查结果判断其债权的真实性与可收回性。
④对未发询证函的应收账款,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
⑤检查应收账款中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检查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经授权批准。
⑥抽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如有,应作出记录或作适当调整。
⑦对于用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应收账款,检查其采用的汇率及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⑧分析明细账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⑨验明应收账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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