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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上述规定确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从目前审计机构的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水平来看,还不可能完全达到先审后离的要求,而企业资产重组时的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广泛开展,更难达到资产重组同时审的要求。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较符合实际的做法是实行先审后任,突出重点,力争做到先审后任,即离职后需要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力争在其任新职务前完成对前任的经济责任审计。
为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的矛盾,要使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开展任中审计,即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计划地开展常规的经济责任审计,即将本应在离任时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其任期内分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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