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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的规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机关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广播、电视。
(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3)互联网。
(4)新闻发布会。
(5)公报、公告。
(6)向被审计单位的职工公示。
(7)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8)其他形式。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审计机关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公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其所反映的内容,具体包括下述的一项或几项:
(1)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4)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6)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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