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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计销项税。
(1)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推迟申报纳税。
(2)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放入"小金库"中,以偷逃增值税。
(3)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支出,不申报纳税。
(4)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做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上,不申报纳税。
(5)价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
(6)出售原材料、边角料、废旧物品等收入不计提销项税。
(7)按低于规定的税率计提销项税,以偷逃增值税。
(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9)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不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提销项税或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10)以货抵债的,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1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限额内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6)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收入及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直接冲减"包装物"账,不计入销售收入提取销项税。
(17)化自产为加工,少提销项税,即只按销售额与原材料成本的差额计算销售收入,原材料成本直接用销售收入冲减。
(18)采取记账凭证金额小于所附附件所载销项税金额的手段,以少计销项税。
(19)免税项目多退销项税额,即不按不含税收入乘17%计算,而按含税收入直接乘17%从销项税额中退出。
(20)故意混淆征免税界限,把应税项目列入免税项目。
2.虚增进项税。
(1)没有购进货物,开具假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税。
(2)虚开货物进价,多计进项税。
(3)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不从进项税中扣减。
(4)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或保存增值税扣税凭据,而推算进项税申报抵扣。
(5)购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将其税计入进项税申报抵扣。
(6)购入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而仍申报抵扣。
(7)购入货物作为投资或捐赠转出时,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而仍申报抵扣。
(8)非正常损失产品、在产品或外购货物,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而仍申报抵扣。
(9)将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特别是按规定一次性计入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已交的税金计入进项税申报抵扣。
(10)被收购货物的对象是经营单位而不是个人,而采用专用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申报抵扣。
(11)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代开6%的增值税,而运费可据实抵扣10%的进项税,故采取降低进价、扩大运费的手段以虚增进项税。
(12)非法从运输企业、个体户手中弄来运费发票,甚至干脆用白条运费发票据以计算进项税申报抵扣。
(13)供货单位返还给企业的利润或奖励,直接冲减有关费用或作营业外收入,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
(14)多提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如电费等预提费用,以虚增进项税,甚至有的单位冲转多提如电费等预提费用时又不如数转出多提的进项税。
(15)采取记账凭证金额大于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金额的手段,以虚增进项税。
(16)有二级单位的企业,有的进项税既在一级单位申报抵扣,又在二级单位申报抵扣,造成重复抵扣进项税额。
(17)货物未入库,也未付款,但专用发票先到,企业就按发票注明的税金作进项税申报抵扣。
(18)将办理申报纳税期间收到的专用发票提前到上期计算进项税申报抵扣,以减少申报期内的应交税金。
3.其他手段。
(1)查补增值税的入库,不按规定调整账务,而借记"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这样,企业在缴纳下期增值税时,就不知不觉地将查补的税款如数抵顶了回去。
(2)采取记账时张冠李戴以虚减销项税或虚增进项税的手段偷逃增值税,如会计凭证上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000元",而记账时则将此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贷方;又如会计凭证上为"借:产品销售费用6 000元",而记账时则将此记入"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
(3)采取有增加销项税会计凭证不记或少记账,无增加进项税会计凭证记增加进项税账或不按会计凭证上增加进项税的金额多记账的手段偷逃增值税。
(4)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即少报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多报进项税、已交增值税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5)偷逃增值税后,谎称会计资料遗失或因某种灾害损毁,以掩盖偷逃增值税的行为。
(注解:新准则中应交税金统一改为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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