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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 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二)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 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 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 科目( 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三) 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四) 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 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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