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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照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 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 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 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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