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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49号

颁布时间:2008-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及其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税库银联网,是以人民银行总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为联网枢纽,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间通过星型联接,实现电子信息在四方的流转,完成税款信息传递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暂定条件的,可以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一)必须是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

  (二)基础信息核实环节核定的税种级次必须为县区级以上级次的;

  (三)用于缴税的开户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且已通过横向联网系统联调测试的银行。

  第五条 纳税人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必须持有大连市政府推行的“一证通”CA证书,并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与我局税收征管系统数据接口及相关软件功能的开发、测试、维护和完善工作,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对软件进行定期升级,负责与CA公司协调纳税人CA认证相关事宜;计划会计处负责制定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规范电子缴税行为;征收管理处负责拟定《三方协议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及三方协议的印制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根据市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流程;负责纳税人CA证书的备案、三方协议的签定及验签;负责协助CA公司发放CA证书;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电子缴库有关业务指导,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电子缴库业务咨询;负责与国库的对帐、更正等事宜。

  第三章  电子凭证

  第九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税务部门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税务部门入库日报表。

  第十条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机关生成,用以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款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缴款书编号、生成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税种、税目、金额、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

  第十一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的,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参见附件1.第十二条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的记账依据。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的基本要素包括:清单流水号、制单日期;缴款人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收款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的基本要素包括:清单流水号、入库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金额、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管理科(所)、电子缴款书号码、生成日期。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入库日报表。按收款国库、预算级次、财税库银联网及其他入库方式等统计。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办CA证书(一)为了保证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现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纳税人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必须先申办CA证书。

  (二)CA证书是网络通讯中标志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用于网络身份验证,以保证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即:确认发送信息方身份的唯一性,保证发送信息方所发信息不被篡改,进而保障网络服务与交易过程、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纳税人持CA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CA公司申办并取得CA证书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的“CA证书启动”功能中进行备案处理。

  第十六条 签定三方协议(一)三方协议是指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商业银行之间签定的,关于在税务机关参与下,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进行实时缴税的协议。

  (二)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和发放。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印制三方协议;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负责与纳税人签定三方协议,信息科负责三方协议的验签。

  (三)取得CA证书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已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见附件2),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将一式三份的协议书送至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由纳税人将第一联返回税务机关。

  (四)各基层局应在收到纳税人返回的三方协议的第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征管系统“税务认定—网上申报—录入网上申报认定信息”功能(原网上报税户使用“修改网上申报认定信息”),录入协议相关信息,将纳税人的“缴税方式”确定为“税库银缴税”,并提交验签。若验签通过,电话通知纳税人可以进行实时缴税;若验签不通过,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沟通查找验签失败原因,处理后重新进行验签。

  (五)三方协议的签定应当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基层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实行实时缴税。在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开通的同时,现有的网上报税批量缴税继续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纳税人实时缴税(一)实时缴税过程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后,通过网上报税的委托划款功能进行实时缴税(具体操作方法与网上报税的原委托划款相同);缴税以税单为单位,若税单合计金额大于扣款账户余额,则划款不成功;纳税人在点击委托划款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结果,整个缴税过程在非高峰期为5秒以内,高峰期在30秒以内;若出现异常情况,系统超过60秒无响应,系统将会自动进行冲正处理,纳税人可再行委托划款;纳税人报税后,应当及时下载CA签名文件,并妥善保管,做为日后申报及缴税凭据。

  2 征期后的实时缴税采用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纳税人在征期内未进行税款缴库的,可以在征期后继续使用财税库银联网系统扣缴税款,系统将自动计算滞纳金,连同正税一并扣缴。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发送至国库。

  第十九条  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除直接经收外,应当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将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或不成功信息反馈国库。

  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将付款成功或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并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或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业务终了后,国库应当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及电子缴库入库清单,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回传至同级税务机关。各基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依据国库回传信息,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如果核对有误,双方应当比对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查找对帐失败的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后发生退税的,可以携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上机核对纳税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确认无误后,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为依据,开具转帐完税凭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CA证书和密码,因CA证书或密码丢失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两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两级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行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略)

  2.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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