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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2008-08-08 10:46:59.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
670
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80
4.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520
4
各县级市
四类
460
3.5
各县、自治县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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