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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11]98号

颁布时间:2011-10-17 11:00:5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

  为进一步规范特级专家资助经费管理,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5]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专项资金是从省级“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浙江省特级专家工作资助和特级专家津贴的资金。

  第三条 特级专家工作资助是对特级专家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和培养接班人才的定额资助,每人每年资助8万元。特级专家津贴是对特级专家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500元,通过所在单位发放给专家个人。

  第四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工作资助经费的申报。每年由省委人才办部署开展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特级专家所在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办。

  第五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工作资助经费的审核、拨付。省委人才办负责资助经费申请的审核工作,编制年度资助经费的初步分配方案。资助经费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特级专家所在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核定给专家所在单位,其中:特级专家工作资助在核定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据实报销;特级专家所在单位为中央在浙单位的,省委组织部根据核定的预算指标进行拨付;特级专家所在单位为地方企业或为市县单位的,通过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所在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给相关单位。

  第六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浙江省特级专家所在单位在收到此专款后应单独建账,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每年年度终了3个月内,特级专家所在单位应向省委人才办报送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年度终了5个月内,省委人才办应汇总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特级专家如发生以下情况,则不再享受工作资助和津贴补助。

  (一)调离专业技术岗位;

  (二)调离浙江省;

  (三)当选为两院院士;

  (四)被取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

  如有发生以上情况,特级专家所在单位应将剩余经费退回同级财政。

  第八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资助经费的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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