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消费税要让消费者有“税感”
根据国务院、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从本月起,我国已将电池、涂料列入征收消费税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这是我国继前不久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之后,对消费税征收的一次小范围“扩容”。
一般地说,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商品,其价格构成中都含有税收,但在我国,这种税更多的是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名义征收,消费者感觉不到其中的税收因素。目前对一些商品特别开设的消费税,是在营业税(增值税)之外再行增加的一种税收,但它是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代收代缴的,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这固然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但并不利于政府期望通过征收消费税达到的目的。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最主要的并不是像其他一些税收一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更强调达到一种社会功能,就我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来说,主要是为了遏制过度消耗资源、危害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这应该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只不过,要达到这个目标,一个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对征收消费税的对象进行准确定位,使这种税收不至于损害民众正当消费需求。
从这一点来看,目前在一些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还是有值得探讨之处的。比如,此次征收消费税的电池和涂料,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减轻这两种物品的过度使用对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涂料已大量用于家居装潢之中,对人体健康也有损害。但是,由于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生产还很落后,或者价格过高,而它们的消费需求又基本上是刚性的,因此尽管征收了消费税,却很难达到减少消费的效果。
消费税的征收是合理的,国家对此要有更准确的通盘规划。政府更应考虑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替代产品研发生产的政策扶持,而不宜以消费税的征收来屏蔽这方面的政府责任。另外,国家应加大对奢侈品消费的消费税征收,目前的消费税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社会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状况应尽快改变。在这同时,消费税的征收还应在细节上改进,比如,对一些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国家应明确要求经营者将消费税从商品价格中分离出来,让消费者加强“税感”,逐步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真正达到消费税期望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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