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必须重视增值税分享制度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阻碍
新浪财经联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推出2015年两会报道特别策划:《两会专家谈》。北大经济学院院长孙祁祥等几十位学者发文探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转型之路,发声国企改革、互联网金融等改革议题。
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生产地原则(注册地管理办法)为核心的增值税地区分享制度。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地方事权与财力失调的矛盾逐渐凸显。改革现行增值税分享制度,促进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已成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增值税生产地原则(注册地管理办法)的弊端
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是指导增值税在国家/地区之间分享的两个基本原则。在消费地原则(destination principle)下,商品或劳务在哪国/地区消费,增值税就归宿于该消费地;而在生产地原则(origin principle)下,商品或劳务在哪国/地区生产, 增值税就归宿于该生产地(通常采用注册地管理办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我国按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享增值税,并通过注册地管理办法得以实施。我的研究显示,这种分配办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生产地原则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非刺激消费的热情。增值税按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享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激励,即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扩大生产,同质化产品的重复生产在今天各个传统行业一再上演,无论是玻璃(935, 11.00, 1.19%)、汽车,还是水泥、造船、铝土矿。为了吸引投资,各地方政府动用其可支配的收入和支出,通过土地出让价格优惠、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税收或非税措施,形成实际上的差别税率吸引投资,扭曲了企业的区位选择,加剧了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不公平。多年来,招商引资一直是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各地争上石油化工、汽车、烟酒、房地产等高产值、高税收贡献的项目,导致生产过剩和产业结构同质化问题凸显。相比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对促进消费兴趣不大,因为消费提振,只是让生产所在地从消费地老百姓的口袋里拿走更多。
其次,生产地原则造成增值税在不同地区分布的扭曲。例如,一家上海公司从深圳进货,并通过其在南昌的分支机构在江西销售。假设深圳供应商的卖价是100元加17元的增值税,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供货商17元的增值税,而从上海到南昌是内部发货,无成本核算,南昌的分支机构按照200元的价格在江西销售,上海可以从江西的最终消费者手里得到200元加34元增值税。这34元的增值税按注册地管理办法交到上海,抵扣支付给深圳的17元,上海得到17元,而支付了全部34元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所在地江西却没有任何增值税收入。由于抵扣机制的存在,企业层面不存在重复征税,但注册地管理办法却造成增值税在不同地区分布的扭曲。
第三,生产地原则会激励地方政府要求跨省经营的企业在当地注册,导致多重注册,增加税收管理和遵从成本。如果采用合并申报,又会导致税收从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因为富裕地区比贫困地区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更易吸引企业注册其总部。
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面对增值税分享存在的问题,各国在实践中,尝试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例如:根据消费地原则,以最终消费地为基础,并考虑地区均等化等因素在地区间分配税收收入;或者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销售税税率。下面介绍几个国家的做法。
1.加拿大使用“协调销售税”体系,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分配增值税。该方法将所有用于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合并入账,使用宏观指标计算得出各省的消费比重,用特定的公式来估计各省的消费比例。
2.日本的消费税清算。日本地方消费税税率为国税税率的25%,即5%的消费税率中4%是国税,余下1%归地方政府。归属地方部分的消费税采用“消费地原则”在各个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基础为通过统计数据加权计算出来的“消费相当额”。
3.美国州和地方的销售税。美国没有增值税,但各州征销售税(相当于增值税仅在零售环节征一道税)。不同于其他国家,美国各州自主决定是否征税以及税率。由于销售税仅存在于零售环节,所以美国的销售税彻底执行的是消费地原则。近年来,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Best Buy和Walmart等有实体店的网上商店,已开始根据购买者提供邮寄地址的邮政编码,预扣居住地销售税款。
采用“消费地原则”分享增值税能避免地方政府过度招商引资对企业区位选择的扭曲,将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从刺激投资转向刺激消费。结合国外商品税地区间分享经验,建议政府尽快消除注册地管理办法的弊端,按消费地原则确立增值税地区间分享制度。在此基础上研究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比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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