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为群:税收分类背后的财政与经济涵意
税收作为政府的筹资工具有着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一般来说,对名目繁多的税收进行分类,有利于识别不同税收的性质和特征,因为不同的税收分类有着不同的意涵。从征税的主体划分,一般分为国家税(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这可以让人们了解税款归属于哪一级政府或者公共组织。这两类税收的结构反映出纳税人对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的成本分担水平和比例。从税收的客体划分,有单位税(间接税)和个人税(直接税)之分,这便于人们了解税收负担由个人直接承担的程度,反映出个人的税收痛感程度以及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从征税的基础划分,通常分为消费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类,这不仅表明了税收的最终来源,还能看出不同贫富阶层的人承担税负的大致比例。例如,一个以消费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其税负主要由中低收入者承担;从税率的方式划分,有定额税、比例税和累进税之分,这体现了税负分配的数量方式,也反映出税负分配与纳税能力的匹配性,因为在累进税制下,纳税能力强者缴纳更多的税收。
税收的分类必须遵循同一个逻辑。如果运用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就会产生混乱无序。无论在税收统计还是税制分析评价时,保持税收分类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正如不能把人划分为男人、女人和老人那样,税收也不能分为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因为消费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具有同一个分类逻辑,而资源税和行为税则有另外的分类逻辑,不能把不同逻辑的分类混同一体。
此外,按目的分类的税收对于构建公正合理的财政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按征税目的分类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两分法,可以将所有税收分为普通税收和专项税收两大类,前者是无特定目的的一般税,后者是有特殊目的和指定用途的专款专用税;另一种是三分法,将税收分为公共品筹资目的税、社会保障目的税和特定政策目的税三大类,前者主要用于政府提供不同类型的公共品,中者主要用于为公众提供最基本的社会福利和救济,后者服务于政府的特殊政策目的。例如,为了控制吸烟而开征的烟草税、为了控制污染而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和为了抑制高档消费而开征的奢侈品消费税等等,都属于特定政策目的税。按征税目的的税收分类明确了不同税收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厘清税收和支出的逻辑关系,以便构建收支相连的财政体系。
因此,税收分类绝非纯学术的智力训练,而具有现实的财政与经济涵意。税收分类可以展示税收结构的细节,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税负分配的基础和标准、主体和客体、方式和程度、来源和归宿等,乃至税收的征收目的和收入归属,有助于人们判断税制的优劣或善恶,并可以作为改革的基础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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